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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傷保險

條目編輯:陳品存、何友倫

工傷保險指勞工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暫時性或永久性失能甚或死亡時,得到的金錢補償。保險金全由僱主負擔,提撥比例各統籌區規定不同,須考量行業間風險差異,約為全體勞工薪資總額1%。給付可分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按月領取之傷殘津貼,工傷之補償不追究過失,因此不管責任在勞工或僱主,除有法律規定外,均能獲得給付。

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最早確立於1951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此條例為社會保險制度,涵蓋了養老、工傷、醫療等項目,回顧當時的制度設計,明顯的潛在問題就是保險基金將會不足,但當時中國尚處於年輕的勞動社會,直至1966年文革期間,開始給付退休金後,保險基金短缺的問題終於浮現,官方決定將此前的社會保險改為單位保障制,將投保、給付責任全交由企業負責。1978年鄧小平上台為爭取勞工支持,大幅提高福利待遇,許多老國企再無法負荷高額的給付,80年代隨著國企改革將單位保障制再改回社會保險。(參考)1996年原勞動部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此辦法首次將工傷保險作為單獨的保險制度統一組織實施,旨在減輕企業的負擔。

試行辦法於2004年由國務院所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取代,此條例作為社保法中工傷保險項目的實施細則,並持續發展系列政策與措施。2010年12月國務院頒發586號令,為了解決實踐上出現的新問題,對《工傷保險條例》某些條目進行修改,並於2011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改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的群體範圍,擴大了工傷認定的範圍,簡化工傷鑑定、爭議處理程序,提高部分工傷待遇標準,以及原本由雇主支付的待遇項目,如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補助等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保費提撥由僱主單獨負擔,勞工不需繳納保費。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保費為全體勞工薪資總額乘以一定比例。比例採行業差別費率,不同行業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依工傷風險分為三個類別,第一類別為各類型服務業,比例為0.5%;第二類別為農、林、漁、牧業與各類型輕工業等,比例為1%;第三類別為重工業、採礦業等,比例為2%。

勞工因工傷產生的給付問題分為以下四種,停工留薪期的薪資;工傷保險給付;傷殘給付;工亡給付。因工傷就醫離開工作崗位,為停工留薪期,僱主負擔勞工原有薪資,時間最長可達兩年。工傷保險請領條件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得到職業病,且經過工傷認定者,範圍包括醫療費用、生活護理費、至統籌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等。經鑑定喪失勞動能力者,享受傷殘待遇,按相關辦法規定,傷殘待遇又區分為一次性傷殘補助與傷殘津貼,工亡給付為六個月的統籌區平均工資。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