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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減法to-do list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減法》)於2015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5年7月1日公布施行。

《溫減法》中訂定台灣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是「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低至2005年的50%以下」,也規定行政院必須邀集中央政府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來研訂、檢討溫室氣體減量和面對氣候變遷的執行規劃,而溫室氣體減量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環保署,環保署應依照這個執行規劃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並且每五年需重新檢討一次,這個綱領與方案可能會是未來的一個重要戰場。

在實際的減量對策方面,主要是透過「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進行,「總量管制」指的是對於溫室氣體排放源(例如工廠)的排放量管控,採取「核配額」及「配售額」管制的方式。核配額指由環保署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的排放額度,是不用錢的,配售額則指廠商必須花錢去買的額度,《溫減法》中有提到原則上未來總量管制應該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排放交易制度」方面,《溫減法》第21條規定排放源得以在國內外進行排放額度的交易,也就是所謂的碳交易,但詳細規範如何仍待其子法的訂定。在管制排放額度的標準訂定考量上,《溫減法》特別提到排放量的制定需避免「碳洩漏」,也就是因為管制造成國內廠商出走的情形。

此外,《溫減法》第5條中提到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未來制定相關法律或政策的方向包含「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這項,也就是碳稅的概念,但此項稅費機制要成立需要另外立法來處理。

總之,目前的《溫減法》提供了中央環保署及地方政府管制排碳量的法源基礎,然而諸如總量管制的「量」是多少,核配額占的比例是多少,如何規劃實施的進程的問題,仍有待後續政府的政策與相關標準、法規的訂定。

溫減法to-do list:

  • 公告納入管制的排放源清單,訂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管制額度(第20條)
  • 訂定排放額度中核配額、配售額的分配方式(第20條)
  • 排放額度之核配從免費核配到配售的進程規劃(第5條)
  • 訂定排放額度的交易制度(碳交易)(第8、18條)
  • 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碳稅)(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