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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

「四週變形」為1996年,《勞基法》一體適用服務業時加入的條文,其中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勞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安排班表後,可以調動例假的時間,其調動的限制為「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這也就是被稱作「十四休二」的規定,如此,可以在連續兩週間,把例假安排在前一週的第一天,以及後一週的最後一天,造成兩個例假最長可以間隔十二天,也就是勞工最長可以連續工作十二天的情形(參見:〈2016/7/31〈【七休一】裝睡的官僚叫不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