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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醫事人員禁止出國大事記

  • 1月27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第一版的「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區分出不同的管理分類。例如「居家檢疫」有法律強制力、受管制者不能上班;「自主健康管理」則沒有強制的規範。
  • 2月23日,指揮中心在記者會上宣布,將禁止醫事人員出國。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醫師法》、《醫事法》等都有相關法源可用;限制對象等細節將再討論。
  • 2月24日,對於外國地區的疫情分級、以及對照需「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的分類,開始援用疾管署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機制。「第三級警告」為疫情較嚴重地區,入境者需「居家檢疫」,不能上班;「第一級注意」與「第二級警示」為疫情較緩和地區,入境者僅需「自主健康管理」。
  • 2月25日,立法院二、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總統蔡英文隨即在傍晚公告施行。
  • 2月25日,指揮中心函令,醫療院所工作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得至院所上班。「自主健康管理」對一般民眾其實沒有強制力,但這項針對醫事相關人員的特別規範,加嚴並特殊化了相關人員的管制。
  • 3月14日,將歐洲多國提升至「第三級」;3月16日,中東、北非、中亞、東歐多國升至「第三級」;3月17日,亞洲多國、美國3州升至「第三級」。
  • 3月17日,指揮中心正式函令,禁止醫院之醫事人員與社工人員出國。欲至「第三級」地區者,需報衛福部同意;至「第一、二級」地區者,需報醫院同意。實施期間自2月23日至6月30日,法源依據為《特別條例》第7條。(公告
    獲准出國者,無論至何地,返國後皆有14天無法上班。對於這14天的薪資問題,石崇良表示,經衛福部同意至第三級地區者,衛福部將予以等別補償;經醫院同意至第一、二級地區者,院方需給付薪資。(報導
  • 3月19日,全面境管,所有外國地區皆列為「第三級」,也等同不再對外國地區的疫情進行分級。而對醫事人員出國的准駁權,也因此全落在衛福部身上。
  • 3月24日,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增加「未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不適用之」的但書,此為「明知故犯者(如沒有正當理由的出國),不予補償」的法源依據。(修訂說明
  • 6月19日,指揮中心函令,「禁止醫事人員出國」的措施至6月30日止;但7月1日後,相關人員若欲出國,仍需報經醫院的同意。等同對醫事人員出國的准駁權,下放交由醫療院所負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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