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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燃燒的香江》中國司法人權問題,觸動香港敏感神經

前接:〈反送中・燃燒的香江》逃犯條例修法的表與裡

焦點事件記者林靖豪報導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認為,中國的維權律師遭盜系統性的打壓。(圖片來源: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影片截圖

反送中・燃燒的香江

「反送中・燃燒的香江」系列,希望從香港《逃犯條例》修法,接近香港社運、政治、經濟,以及中國資本發展的軌跡,從對香港的描寫中,觸及台港,乃至東亞與全球,所有人在大國博弈下的共同命運。

與「帶路博弈計畫」的想法有著一定聯繫,我們看到香港人既依附,又受壓迫於香港被命定的「經濟門戶」與「金融中心」角色,而如何超越「戰略位置」的考量,看到人的真實樣貌,與屬於他們的「發展」的可能,這也是我們面向國際新聞的核心關懷與方法。

寫這些,給台灣人看,也給香港人看,給所有關心的人看;依賴小額分散募款的非營利媒體,要做到這些「跨界」的工作非常困難,希望你能捐款(月定捐單筆捐款)幫助我們(募款目標)。

「中國的司法體制有三大問題:任意延長羈押、酷刑、不公平審判」。

總部設在香港的「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總幹事陳悅說。

「關注組」成立於2007年,長期關注並支援中國維權律師與中國維權人士處境,而近年來他們的工作重點,是支援在2015年的「709大抓捕」,以及其後被拘留、逮捕、判刑的超過300位維權律師、家屬與相關的維權人士。

在司法制度裡「被失蹤」的人

任意延長羈押,也就是近幾年來我們常聽到的「被失蹤」,背後是由一整套統稱為「刑事羈押」的法律工具完成,它們讓公安、檢調、司法部門在審判前就擁有合法關押被告的權力。刑事羈押其實不只存在中國,在包含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有相關規定,也都存在著爭議。

中國的刑事羈押過程包含以下幾個階段(括弧內為法定最長期限):刑事拘留(37天)、指定監視居住(6個月)、(逮捕後)公安偵查(7個月)、檢察官偵查(6.5個月)、(起訴後)法院審理(8個月)。

代理「709案」的律師余文生也遭到逮捕,這是他的「指定監視居住」通知書。(照片來源: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其中,指定監視居住僅適用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者,例如涉犯「顛覆國家政權」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者,此外,在法院審理期,若案件被認為是「特別重大複雜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可以延長審理的時間,且沒有期限。

這也就是說,在中國,若以一般的罪名被檢控,在一審做出判決前最長可被羈押約22.5個月;若以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名被檢控,原則上在一審判決前可被羈押28.5個月,甚至可能沒有上限。在「709大抓捕」中被捕的維權律師王全璋,在一審判決前,就被羈押了超過40個月。

在2015年7月10日就「失蹤」的王全璋,直到2016年1月天津市公安局才正式宣布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將他逮捕;接著又過了一年,在2017年2月天津市檢察院以同樣罪名將他起訴,但直到2018年12月24日,法院才首度開庭審理案件,2019年1月2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王全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他4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5年。

陳悅說,在這段漫長的羈押期間裡,僅有一位律師劉衛國曾經與王全璋會面過一次,向外界轉告他的狀況;而他的妻子李文足,更是直到將近四年後的今年(2019)6月28日,才首度獲准會見王全璋。中國法律沒有給予家屬在羈押、偵查期間與被告會面的權利,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9條更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被告需經偵查機關許可才能會見律師。

陳悅也指出,針對當事人或律師施壓,迫使當事人自行解聘律師或律師自己停止代理訴訟,也是在中國的維權案件中常發生的情形,即使律師能夠代理案件,閱卷、會見當事人等權利仍常被限制或剝奪,甚至在開庭過程中也會屢遭刁難,比如被制止發言甚至被以藐視法庭為由趕出庭外。

對於維權律師的「系統性打壓」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在香港的陳情行動。(照片提供: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針對維權律師的系統性打壓,更是破壞中國司法獨立性的嚴重問題,以維權律師和相關人士為主要抓捕對象的「709大抓捕」作為近年中國最大規模的維權人士被捕事件,本身就反映了目前這個問題在中國的嚴重性,而代理709及其他維權案件的律師如李昱函、余文生,在後續也同樣遭到拘捕、檢控,其他許多律師也面對吊銷執照、停止執業的打壓。

另一方面,在羈押期間遭到酷刑,是許多709被捕人士共同的經驗,謝陽、吳淦、李和平、王宇、李春富等709被告均曾指出在羈押期間遭到毆打、疲勞審訊、剝奪睡眠、強迫維持固定姿勢、長期單獨囚禁甚至電擊、強迫服藥等酷刑。

陳悅表示,2012年中國修訂《刑事訴訟法》後增加的「指定監視居住」,與酷刑有密切的關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公安機關得以在認為被捕對象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犯罪,而在其自身的住所實施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時,指定被捕對象在特定地點居住並接受監視。

指定監視居住使的被捕人士得以合法「失蹤」,公安機關雖然會發出指定監視居住通知書給家屬,卻不會讓家屬知道具體的指定監視居住地點,如上面提過的,在這段期間若沒有公安機關同意,被捕者也不能會見律師及家屬。

陳悅說,在其他的羈押的手段中,雖然公安機關也不會向家屬告知被捕者的羈押場所,但家屬至少還可以到各個看守所透過幫被捕者存錢或寄東西的方式確認人在哪一間看守所,因此有機會透過這些動作間接給公安、檢察機關一些壓力,稍微確保被捕者在看守所中的待遇,但是對於完全失蹤的指定監視居住狀態,家屬或聲援人士都束手無策,因此較嚴重的酷刑往往發生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不過在其他的階段,也都存在酷刑的狀況。

不透明的羈押過程與酷刑,讓這些案件審判結果的公平性也備受疑慮。陳悅指出,中國的不公平審判存在兩種狀況:「秘密審判」與「表演式審判」。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這使的被以危害國家安全類型的罪名起訴者,可以合法的被秘密審判,王全璋案的開庭審理就屬於不公開審判,法院禁止家屬、聲援者與外國的外交官進入法庭旁聽,其他如李和平、吳淦的案件也是不公開審理。

「表演式」的審判則是雖然法院宣稱公開審理,但卻透過公安機關阻止民眾現場旁聽,當事人也沒有自聘的辯護律師,而庭審的重點是放在被告的「認罪」宣告,在受到長期羈押與酷刑疑慮的情況下,又沒有官方以外的辯護人或觀察員在現場,即使當事人認罪,法庭的公平性仍受到很大的懷疑,709被告中的江天勇、謝陽兩人的庭審,都屬於這個類型。

江天勇在2017年底「認罪」被判兩年徒刑期滿獲釋後,卻仍然被以他同時也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為由遭到監控,不但行動自由被剝奪,連探訪者都會受到騷擾。陳悅說,江天勇出獄後健康狀況明顯惡化,目前卻連要做健康檢查都會被阻止;而他的妻女因為此案流亡到美國,在他還繼續處在監控的狀態下,也不可能離開中國與家人見面。

即便在認罪服刑期滿後,江天勇仍然遭到嚴密的監視。(圖片來源: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中國司法的獨立性無法取得信任

在上述的整套司法程序中,我們可以看到,其最重要的目標就是孤立被捕者,不但是阻斷被捕者可能向外界接觸的所有管道,限制被捕者接受正當審判所應有的權利,同樣重要的是,這套體制控制了被捕者在過程中所能對外傳達的訊息,只有符合當局要求的聲音,才能在這個司法程序中表達出來,孤立是為了達到噤聲的目的。

從「失蹤」,到得知當事人的訊息卻無法接觸本人,再到當事人在法庭外或法庭上「認罪」,這樣的模式不只見於709大抓捕,2015年廣東勞工NGO人士被捕案,2018、2019的佳士事件中被捕的工人、NGO工作者、學生、媒體工作者和運動者,或是其他許多政治、宗教、性別領域被捕的異議人士,都面對同樣的壓制體系。

即使這些許許多多不同的人各有不同的行動理由,亦或有不同的政治理念,但在當前中國的司法體制中,這些聲音都不允許被發出,發言的代價不只是失去自由,也往往是失去再發言的可能。

「關注組」副主席,也是香港資深的大律師張耀良說,中國在改革開放後才開始在全國建立較完整的司法體系,有些地區在80年代才開始有法院,許多現代法律也是在改革開放後才開始立法。中國在建立司法系統的過程中,為了參考香港的司法制度,曾經邀請香港的法官和律師舉行多次研討會,張耀良也因此有許多機會與中國的法官接觸。

張耀良說,很多中國的資深法官,並非受完整的法學教育出身,而是由解放軍的軍法官轉任,他們對於司法的理解,與香港法律界的人士有很大的差異。張耀良表示,過去曾經有中國的法官問過他,為甚麼香港的法律對於犯罪嫌疑人有那麼多保護的制度,他說,中國法官認為對於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對於被害者而言反而是一件不公平的事,因此很多法官認為這些制度不符合中國的民情,在中國是很難推行的。

張耀良認為,這些差異,讓香港的法律工作者很難相信中國司法的獨立性。

也就是說,無論林鄭月娥如何說明《逃犯條例》修法,並不會帶來政治犯遭到移送的疑慮,認為港府的錯誤僅在沒有好好與市民溝通,都沒有辦法去除香港社會對於中國司法與人權保障的不信任感。而修法,剛好在中港司法間建立了連結,加上在沒有「真普選」環境下,由北京實質任命的香港政府,如何獨立地維持法律的正當程序,再再都觸動了香港人的最敏感的政治神經。

今年7月9日為「709大抓捕」四週年,香港律師於香港終審法院外,拉布條要求釋放709被捕的維權律師。(圖片來源: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後接:〈反送中・燃燒的香江》面對恐懼:群眾如何踏上歷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