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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航空公司請求市府交付仲裁,鄭市長認仍應由勞資雙方基於善意、對等協商,解決雙方不一致的主張,並指示市府團隊積極協助雙方斡旋,以利達成勞資共識

資料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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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針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航公司)之勞資爭議一案,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105年5月27日下午2時召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雙方針對空服員職業工會所提之7大訴求進行協商,本案勞方所提外站津貼、保障年休、給予會務假、及不同意資方片面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等爭議,經調解委員居中斡旋協調後,資方對於勞方各項訴求均無法同意,以致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調解不成立,華航公司遂正式行文請求桃園市政府依職權交付仲裁。</p><p>針對華航公司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一事,桃園市長鄭文燦認為,雖然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4項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原則上勞資爭議仍應由勞資對等善意協商解決,不宜由公權力取代協商,強行直接仲裁,否則此例一開,勞資爭議問題,無法解決,只會造成更多的爭議。鄭文燦市長表示,華航公司近來不斷產生勞資爭議,顯然管理制度以及與基層員工的溝通是存在問題的,因此,華航公司應積極主動與工會、員工溝通,透過彼此互為說明與對等協商,尋找可能的共識,才能真正解決勞資爭議的根源。</p><p>勞動局長潘鴻麟指出,本府為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已於105年6月1日函請華航公司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秉誠信原則進行自治協商,並請資方積極回應勞方所提訴求,主動與勞方持續對話,以提升勞動條件、穩定勞動關係。本府仍將積極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弭平爭議。</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