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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越鋼污染案 法院裁定無管轄權 受害者提抗告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越鋼案訴訟遭駁,受害居民與聲援團體提出抗告(攝影:梁家瑋)

前情提要

越南受害者於6月提出損害賠償的行政訴訟:〈越鋼污染事件 受害者跨海向台塑提告

你知道嗎?

越鋼的前身救是台塑大煉鋼廠(台鋼)2004到2007年。在台灣設廠不成,轉往越南:〈台塑大煉鋼廠(台鋼)怎麼從台灣到越南去的?

2016年4月,越鋼建廠期間,爆發污染事件:〈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汙染事件

台北地方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裁定駁回台塑越南河靜鋼廠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今日(10/24),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環團,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環團指出,越鋼案涉及7,000多名被告及企業重大跨國污染,國際亦非常重視,地院卻在命原告繳交120萬高額裁判費用後,在尚未開庭、審酌兩造雙方主張的情況下,就駁回訴訟,程序上有明顯的瑕疵。

2016年台塑集團於越南的河靜鋼鐵廠爆發污染事件,今年(2019)6月11日,受害居民跨海對越鋼股東及董事等24人,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台北地院在10月14日駁回該訴。律師黃馨雯指出,此案為民事訴訟,不像刑事有較清楚的屬地主義,可透過很多方式取得管轄權,例如以原就被(被告所在地具管轄權)、侵權行為地、合議管轄等,法官直接以侵權行為地為越南、與台灣牽連性不大駁回,明顯不符程序。

黃馨雯指出,除了侵權行為地外,台北地院也可透過合意管轄、應訴管轄等多種方式取得管轄權,例如有些民事契約寫明合意雙方若有爭議,可向台北地院提出訴訟,若回到此案,照程序地院法官應詢問台塑是否合意,由台北地院取得管轄權、此案於台北地院開庭,而非在被告台塑集團都尚未取得起訴狀的情況下,直接裁定。

黃馨雯說,法官認為越鋼案和台灣關係薄弱,但越鋼是台塑集團到越南成立的公司,且台塑集團採中央高度集中的決策模式,企業重大項目、投資案均透過行政中心討論後決定,與本案密切相關的營建、工程發包、工程管理、環境安全衛生,皆由台塑總管理處統籌,所有重要關於營建計畫、工程發包、工程管理、環境安全衛生之重要經營管理證據,亦皆集中於台灣,越鋼案與台灣具密切關聯,法官的裁定相當離譜。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董事長林三加表示,司法應扮演維護公平正義的角色,我國企業在外國造成污染、造成外國人民傷害時,法院應有司法審查的義務,尤其當外國人以「以原就被」原則,至台灣進行提告,法院不應任意用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反而應感謝外國人願意相信台灣司法,選擇來我國法院提告。

天主教越南河靜教區主教阮泰合發出聲明,表示他對台北地院對台塑造成的損害視而不見的裁定,感到非常震驚、受傷、說不出話,河內政府和台塑聯手,將利益擺在人民之上,為了尋求正義,越南受害者只剩一個地方能去,就是台灣的政府和法院,但法院駁回訴訟的裁定,摧毀了受害者的希望和生活。

國際人權聯盟(FIDH)年會10月21日至25日於台灣舉辦,會議上亦通過動議,聲援越南受害者,並要求台灣法院審酌兩造主張,重新考量審理越鋼案;台權會專員余宜家表示,這次國際聯盟年會在台灣舉辦,主要理由是聯盟認為,台灣近年已快速成為亞洲地區最開放、自由、民主的國家,呼籲台灣社會與法院,應積極面對既有的人權挑戰、堅守人權普世性價值,這場看似遠在越南的人權、環境災難,跟台灣脫不了關係,是台灣社會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而透過法院受理本案,是台灣得以開始調查、釐清、修補這個悲劇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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