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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判撤 亞泥還有霸王條款護體 環團籲經濟部勿上訴、速修法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今日(8/5)反亞泥自救會族人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團體,針對今年(2019)7月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亞泥新城山礦區的展限處分,呼籲經濟部放棄上訴。(攝影:侯百千)

前情提要

亞洲水泥(6/24)召開股東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與當地太魯閣族人希望讓股東知道族人拒絕礦場的心聲;而股東會由董事長徐旭東親自主持,表示亞泥「等挖到不能挖」就會遷走。〈亞泥新城礦區何時遷? 徐旭東:等挖到不能挖

今日(8/5)反亞泥自救會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團體,針對今年(2019)7月法院撤銷經濟部亞泥新城山礦區的展限處分的判決,呼籲經濟部放棄上訴。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政府與其耗費力氣和人民進行法律戰,不如推動拖延許久的《礦業法》改革,展現政府重視礦業議題與原住民族權益的決心,因此希望經濟部接受判決結果,不要上訴。

2017年3月14日,經濟部在立法院修正《礦業法》前夕,以3.5個月即「火速」通過亞洲水泥花蓮太魯閣新城山礦區的展延期限申請 ,為此環團與當地居民於同年4月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而在訴願被行政院駁回後,環團就在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在今年(2019)7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做出判決,撤銷了行政院駁回訴願的決定,以及經濟部同意展限的行政處分。目前亞洲水泥公司已表示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但經濟部則仍未表態。 (參考

蔡雅瀅表示,法院認定在2005年《原基法》公佈前,亞泥案就已有礦業用地且實際進行採礦,因此當地原住民族根本無從在「礦業用地核定時」表示意見,而這代表法院認為經濟部在審核亞泥新城山礦區在「礦權展限」階段,就應確保其踐行《原基法》21條保障原住民的知情同意權,也就說,未來經濟部就算要再次通過亞泥的展限,也必須確保亞泥有讓當地原民實踐知情同意權的行政程序。

另一方面,蔡雅瀅也呼籲應儘速進行《礦業法》改革,他指出,雖然亞泥這次的展限處分被法院判決「撤銷」,但亞泥卻仍可繼續採礦。

蔡雅瀅解釋,雖然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的展限處分,但這也僅代表回到展限通過前的狀態,經濟部必須再一次審議亞泥的展限申請(有可能駁回或再次通過展限),但在這段時間,根據現行《礦業法》第13條(霸王條款)中內容「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除非經濟部即刻做出「駁回」的判決,否則亞泥仍可以繼續採礦。

蔡雅瀅說,這突顯了現行制度對受影響的周邊居民保障不足,應儘速進行《礦業法》改革,明定「展限准駁期間」應「停止」採礦,另外他也呼籲,亞泥應提出關礦計畫,具體說明未來將如何恢復環境,透過礦場轉型再利用維繫社區經濟、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