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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只評環境污染? 張子敬一句提醒 二林精機敗部復活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二林精機園區環評大會,業者與支持開發的居民動員4輛遊覽車北上環保署。(攝影:王子豪)

昨天(3/27)環保署環評大會的審查,在主席張子敬搬出「福海風電」案的主導下,推翻專案小組「不應開發」的建議,將「彰化縣二林精密機械產業園區」環評案退回專案小組,補件再審。使得這個被認為計畫目的性不清、環境影響與土地炒作疑慮未解,幾乎所有民間環委仍都表態不支持的案子,再添變數。

二林精機於2014年提出環評後,進入二階,今年(2019)1月22日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被認為有加重淹水疑慮、提出的使用再生水等承諾不具體、與鄰近中科四期等園區的競合關係不明等,建議不應開發。

除了專案小組結論上明列的理由外,在昨天的環評大會中,對於土地炒作、後續管理查核、以及公部門難以介入出售後的私有土地如何運用等問題,縣政府不願使用環委「只租不售」的建議、又無法具體回應環委的疑慮,即使有居民、縣長、工業局出席支持開發,民間環委們仍普遍傾向不通過開發案。

但在最後討論時,主席張子敬忽然提出「福海風電」案,開發單位向行政院訴願成功的事,提醒環委應再仔細討論不應開發的理由。

福海風電原為永傳能源公司欲爭取示範風場的「福海風電(第二期)」計畫,但在去年(2018)3月經環評大會決議不應開發,理由為「加重漁業經濟與社會衝擊之影響程度」、「與鄰近風場恐有扞格,退縮後恐不符合裝置容量規定」、「前期工程未通過展延,執行能力不足」。

但在永傳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後,今年2月行政院做出訴願決定,撤銷該環評結論,行政院認為「漁業補償事項」以及「第一期未通過展延」這兩個理由,與環保因素無關,涉及公法上的違反「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的「不當聯結禁止」問題,而風場後縮無法達成裝置容量規定,也沒有具體計算方式等資料供參(行政院訴願決定摘要裁決決定書)。

張子敬搬出「福海案」後,二林精機專案小組召集人李堅明表示「專案小組結論提出的問題,開發單位已有回應」,認為如果大會否決此案恐有疑慮。最後在「專案小組結論提出的問題,開發單位已有回應」、「今天提的問題不在專案小組的結論裡面」、「旁邊中科四期通過開發,標準要一致」等情況下,決議退回專案小組再審。

環評會議決議裡,「不通過」的理由,或者「有條件通過」的條件,各種各樣的考量都會有,經常不盡然是所謂「環保」的理由,如果說都如行政院訴願決定所認為的,構成「不當聯結」,是否將使得環評只能限縮在環保的理由內下判斷,將使環評的視野與判斷範圍大幅限縮,而張子敬的「提醒」,也使得「福海案」的訴願決定走出個案,對其它的案子也產生了影響。

前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曾經手過「福海案」,卸任後也曾對二林精機專案小組建議不應開發表示贊同,他受訪表示,環評在《環評法》中被賦予的權責並不限於自然環境、污染問題,不過實際上環評能審什麼、行政院對訴願的裁決等,都仍是高度政治性的,全看與主政者的方向是同調或衝突。

至於大會以大會討論到的理由超越專案小組討論的範圍,而將案子退回專案小組,詹順貴說,環評大會當然有權力直接補充不應開發的理由,最後選擇退回專案小組,恐怕又將多添變數。

近年來,反對開發在體制內的主戰場都落在環評上,其它的部門審查、委員會審議往往跟在環評之後,環評頭過身就過。事實上,《環評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對「環境影響評估」的定義,本來就並不限縮在「環保」的範圍內。

今年1月14號,張子敬接任環保署長,是內閣改組少數被更換的部會首長之一,2月1號「福海案」原「不通過」的結論被廢棄,創下環評史上「開發單位訴願成功」的首例,3月20號,環評大會通過「福海案」,3月25號,張子敬一改環保署3月1號前提出《環評法》草案的說詞,表示目前「沒有修法版本」,而昨天,又在張子敬的提醒下,將「福海案」的「不當聯結禁止」帶入了「二林精機案」,不禁讓人注意,是不是一些改變正在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