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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PS協定)》是什麼?

條目編輯:梁家瑋

《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greement, SPS協定)》

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簡稱「SPS措施」)是各國用以防止輸入對人類生命、健康有害之食品,避免因動植物輸入而流行之疫病及防止病害蟲入侵所為之措施。各國實行該措施時,會受到「SPS協定」(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greement, SPS Agreement,簡稱 SPS協定)之規範。

1995年WTO成立,目的是開放市場,使商品自由交易。但為了預防外國農產品進口帶來的外來動植物、疾病害蟲危害本國國民及破壞國內自然生態,在特定條件下,國家可採取限制性措施限制外國產品進口,以保護本國人民及自然環境。

但因WTO仍是以自由交易為原則,各國限制性措施應越少越好,因此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訂立「SPS協定」來規範食品、動植物的檢疫與限制措施。

為預防各國以安全衛生的名義行保護之實,SPS協定包含三原則:

  1. 國際標準原則:會員國不可對已遵照國際標準的農產品課以更高的國內標準。
  2. 科學證據原則:要進口限制,需提出關於健康風險的「科學證據」。
  3. 必要原則:進口限制僅限於安全、健康等必要性考量。

在上述三原則中,最重要的是「國際標準原則」。WTO會員國若想對某項爭義物提出暫時性限制性措施,首先需考量該爭議物是否有國際標準,若有,則應按照國際標準訂定SPS措施。《SPS協定》主要以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 or Codex)、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zation for Animal Health, OIE)以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the Secretariat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三個組織作為國際食品、動物、植物產品的國際標準,這三個組織制定的標準同時也是WTO會員國爭端的仲裁基準。也就是說,若能掌握上述三組織,就能控制食品、動物、植物的檢疫規格。例如在瘦肉精爭議(參考) 中,因美國的強力主導與動員,食品法典委員會通過瘦肉精容許標準,只要沒超過標準,各國均不能對含瘦肉精的美國牛肉採取限制進口措施。

若在爭議物沒有「國際標準」的情況下,會員國可依「科學證據原則」及「必要原則」對爭議物提出限制性措施,但限制需經過嚴謹的「風險評估」,且該評估必須使用相關國際組織所頒訂的風險評估工具。有學者認為,若要用「科學證據原則」進行限制性措施,施用國需提供具有說服力的證據與風險評估,這唯有先進國才能辦到。這也造成先進國家可以一方面要求開發中國家全面開放,另一方面卻又以各種「科學報告」行限制性措施以保護國內產業,這些條款可說是先進國家為自己設的後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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