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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與收費員方案計算說明

要計算收費員被解雇後,所損失的年資金額,必須要先了解背後複雜的制度,及其計算公式。

首先,在雇用方式上,收費員內部分為兩種:屬約聘制的「約僱人員」,以及2002年後新進的「約用人員」(即臨時人員)。公部門所聘用的「約(聘)僱人員」,不算公務員,也不是勞基法的適用對象,不受勞基法保障;而「約用人員」,則是在2008年之後,才被納入勞基法內,在這之前和約聘人員一樣,均不在公務員體系及勞基法的保障內。基於上述差異,在計算方式上,「約僱人員」和「約用人員」的年資計算,必須要分開計算。

公部門的「約僱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離職時可領一筆「離職儲金」。「離職儲金」現行的規定為,雇主和勞方按月提撥勞方該月薪資的6%至勞工個人帳戶,員工在解除雇傭關係時,才可提領,另外,由於勞方「一定」要按按月提撥,故具「強迫儲蓄」的概念;至於「約用人員」,在2008年適用勞基法前,和「約僱人員」一樣,採「離職儲金」制,至2008年後,則採用「勞退新制」,雇主需提撥勞工該月薪資的6%至個人帳戶,等於資方提撥率和「離職儲金」是一樣的。最後要補充的是,「離職儲金」制在1995年才上路,提撥率為勞資各3.5%,2005年才改為6%,因此計算上需從1995年起算,且2005前後之提撥率不同。

而所謂「資遣費」,是對適用勞基法勞工之保障,因此公部門「約(聘)雇人員」不在範圍內;而「約用人員」則必須從2008年後計算起,以一年0.5個基數計算,至2013年被解雇時為2.5個月。不過,收費員前雇主「交通部高公局」於2013年底承諾,以「七個月優退」補足資遣費,兩者一律適用。這表示,收費員當中的「約僱人員」將能得到七個月的「優退」;「臨時人員」則是含原資遣費「補足」至七個月。

不過,上述均為政府官方說法。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的訴求,為「一律將收費員比照勞基法」,換言之,應通通改以勞基法所保障的資遣費、勞工退休金計算。最後試算下來,與前述政府的算法相比較,得出收費員「做越久,虧越多」的結論,凸顯了公部門非典型雇用關係的困境。

以下比較約僱人員、臨時人員的兩種金額計算方式:

  • 政府目前算法(約僱人員):離職儲金+7個月優退慰助金
  • 政府目前算法(臨時人員):離職儲金+勞退新制+勞基法保障資遣費(2.5個月)+政府補足資遣費至7個月(補4.5個月)
    • *上述兩者計算後總金額相等
  • 自救會訴求直接以勞基法舊制計算資遣費: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x工作年資+7個月優退慰助金

【工作年資20年的收費員(1993年~2013年)】

  • 自救會訴求舊制資遣費計算:4萬元(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x20(年)+7個月優退慰助金=108萬元
  • 政府目前算法:4萬元(工作前12年平均薪資)x3.5%(2005年以前的離儲金提撥比率)x12(月)x9.5(年)+4萬元(工作最後8年平均薪資)x6%(2005年以後的離儲金提撥比率)x12(月)x8(年)+7(月)X4萬元(7個月的優退慰助金)=67萬元
  • 勞工損失:108萬元-67萬元=41 萬元

【工作年資30年可退休的收費員(1983年~2013年)】

  • 自救會訴求舊制退休金計算:[15x2+15x1(基數)]X4萬元(工作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28=208萬元
  • 政府目前算法:4萬元(工作前12年平均薪資)x3.5%(2005年以前的離儲金提撥比率)x12(月)x9.5(年)+4萬元(工作最後8年平均薪資)x6%(2005年以後的離儲金提撥比率)x12(月)x8(年)+7(月)x4萬元(7個月的優退慰助金)=67萬元
  • 勞工損失:208萬元-67萬元=141萬元
    • *在勞退舊制的規範中,工作15年之後,每年的年資基數可以x2。

參考資料